房天下 >资讯中心 > 项目 > 正文

政策|孝感市地方税费征收保障 实施政策规定

房地产门户房天下  2013-01-01 10:57

对于孝感市地方税费征收保障实施政策新办法有以下几条:

条为加强全市地方税费征收管理,保障地方税费及时足额入库,维护纳税人、缴费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湖北省地方税费征收保障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地方税费征收保障,是指地方税务机关(以下简称地税机关)以及有关部门、单位根据地方税费征缴的特点和要求,为保障地方税费收入及时、足额入库所采取的监管、协助等措施的总称。

第三条 地方税费征收保障应遵循依法、协作、服务、便捷的原则,以信息共享、协作办税、强化考核等方式,确保税费及时足额入库。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地方税费征收工作的领导,成立以政府为主导、各相关部门和单位参与的地方税费征收保障协调领导小组,负责地方税费征收保障的组织、协调工作。

第五条 各级发展和改革、财政、公安、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建设、规划、招投标管理、国土资源、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交通运输、教育、科技、卫生、审计、环保、国资、物价、统计、工商、质监、残联等部门、单位(以下简称地方税费保障部门)要大力支持、协助地税机关依法履行职责,依法开展税费征收工作。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建立健全税费保障电子政务平台,积极支持地方税费征收信息化建设,实现涉税涉费信息采集的实时传递和信息共享。

地方税费征收保障部门应与地税机关建立信息交换与共享制度,逐步建立信息资料的网上传递机制,并明确专人对口联系,按时传递涉税涉费信息。涉税涉费信息传递包括书面、磁盘或网络等形式。涉税涉费信息的提供范围、具体方式、格式要求等,由地税机关与地方税费征收保障部门协商确定。

地税机关对地方税费征收保障部门提供的涉税涉费信息应科学分析、综合利用,不得用于税费征收管理之外的其他用途,并定期向地方税费征收保障部门通报所提供的涉税涉费信息利用情况。

第七条 财政部门在编制、调整地方税费收入预算草案时,应听取同级地税机关的意见,并按照现行财政体制的规定和省、市人民政府有关地方税费征收经费政策的要求,将地方税费征收经费纳

入财政预算,并将地税机关支付的代征手续费据实予以拨付。

财政部门应按月向地税机关传递财政工资统发单位的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税款信息。

第八条 公安机关应加大打击伪造、变造、贩卖假发票及利用假发票进行犯罪的力度,依法查处偷税、逃税、抗税等违法犯罪行为,维护正常的税收秩序。对地税机关在查处涉税违法行为中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应及时立案侦查。要加大对妨碍税收征管公务的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

公安机关应为地税机关查询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身份证号码、暂住人口居住、境外人员出入境及其他与税费相关的信息提供方便与协助,并按季度向地税机关传递外籍人员出入境、流动等信息;纳税人欠缴税款达到一定标准,出境前未结清税款、滞纳金又不能提供纳税担保的,经地税机关核实后,公安机关应依法阻止纳税人(法定代表人)出国离境。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积极协助地税机关依法征收车辆相关税收,在车辆登记、年检场所为地税机关提供办公场所,方便纳税人及时缴纳税款;在办理车辆登记注册、年检时,对不能提供车辆完税证明或免税证明的,暂缓办理年检手续,并将情况及时向地税机关通报,并按季度向地税机关传递机动车辆注册登记信息。

第九条 工商部门应按月向地税机关传递工商经营户开业、变更、注销、吊销登记等信息,并按季度传递个人或企业股权变更登记信息。

第十条 发展和改革部门应按月向地税机关传递其审批、核准、备案建设项目的项目名称、项目地址、项目投资额度、批准文号、批准时间、项目建设单位名称等信息。

第十一条 规划、建设、招投标管理、国土资源、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等部门应与地税机关建立畅通的信息交换通道,确保地税机关全面、动态地掌握建筑业、房地产行业的税源信息:

(一)规划部门应按月向地税机关通报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信息;

(二)建设、招投标管理等部门应按季度向地税机关通报建设项目及其招投标、建设工程施工许可、竣工验收工程项目等信息,包括招投标工程名称、施工单位、工程造价、建设面积等情况和工程基础、主体、竣工验收等方面的信息;

(三)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手续及补缴土地出让金时,必须坚持“先税后证”的原则,对未取得地税机关契税完(免)税证明的,不予办理土地权属变更手续;

对获准占用耕地(包括临时占地)的单位、个人,在通知单位或者个人办理占用耕地手续时,应当同时通知耕地所在地地税机关,并凭耕地占用税完(免)税凭证和其他有关文件发放建设用地批准文书;并按月向地税机关通报招、拍、挂及出让、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相关信息;

(四)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部门在办理房屋产权手续时,必须坚持“先税后证”的原则,对未取得地税机关完(免)税证明的,不得办理产权手续;并按月向地税机关通报房屋所有权初始、转移、变更、注销等登记与交易信息以及二手房市场交易价格信息,按季度传递《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审批、商品房登记备案和销售信息以及房产交易、房屋租赁登记备案信息。

第十二条 下列地方税费保障部门应当定期将涉税涉费信息通报给同级地税机关:

 

推荐阅读:

2013年元旦执行新房贷利息 贷款月供少333元

孝感|全洲盛世城 2013年福满全洲·财神赐福

汉川楼盘|永和安·新汉都9号楼认筹1万抵2万

孝感|中建国际花园高层认筹进行中 2万抵7万

安陆|丰达国际城诚意登记中 开盘认购享折扣

 

(一)统计部门应向地税机关提供月度、季度、年度经济统计数据及分析信息;

(二)质监部门应按月向地税机关传递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组织机构代码登记、变更、注销等信息;

(三)交通运输部门应按季度向地税机关传递交通建设项目、车辆船舶营运证发放信息;

(四)科技部门应按季度向地税机关传递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名单、企业研究开发项目鉴定意见书和技术合同交易等信息;

(五)物价部门应每年向地税机关传递公益性收费项目、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名称及收费标准等信息;

(六)民政部门应分别于每年6月15日、次年1月15日前向地税机关传递社会团体、福利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变更、注销等信息。

(七)教育部门应分别于每年9月15日、次年6月15日前向地税机关传递新办各类民办学历教育、民办非学历教育以及民办托儿所、民办幼儿园的自主认定信息。

(八)卫生部门应分别于每年6月15日、次年1月15日前向地税机关传递新增营利性医疗机构登记(含注销登记)信息。

(九)审计机关应按项目向地税机关传递被审计单位纳税义务履行情况,包括偷、漏、骗税信息及受委托代征单位截留挪用代征税款等信息。

(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应通知地税机关参与企业兼并、划转、转让、改组等事宜,于批准之日起15日内传递兼并、划转、转让、改组改制信息。

第十三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环保、残联应与地税机关加强信息沟通,建立协调统一的征缴管理体制,及时沟通处理缴费人对社保费、排污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核定数额产生的异议:

(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按月向地税机关提供社保费核定等信息;

(二)环保部门应按月向地税机关传递排污费核定、缴费人基本情况等信息;

(三)残联应于每年6月15日前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核定数据等信息传递给地税机关。

第十四条 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在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账户中登记税务登记证件号码,在税务登记证件中登录纳税人的账户账号。对不能提供税务登记证明的经营者申请开设银行帐户的,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不得为其办理相关手续。

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应为地方税务机关依法查询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开立账户情况、实行税收保全及采取税收强制执行措施提供协助。

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应支持和配合地税机关实施网上办税和个体税收批量扣缴。

第十五条 各级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应当积极支持、配合地税机关加强发票管理,凡属于发票管理范围的收费性票据,都应当依法纳入发票监管范围;发现未按规定使用发票的,应当及时向地税机关通报;凡未按规定取得发票或应在本市开具而未在本市开具的发票,不得作为报销凭证。

第十六条 地税机关按照有利于税收控管和方便纳税的原则,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实际需要,可以对零星分散和异地缴纳的税收实行委托代征,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给予支持和协助。

第十七条 邮政部门应当支持地税部门实施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全员全额申报管理,受委托开具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的邮政部门应当协助办理。

第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将地方税费保障工作列入对有关部门、单位的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内容,并对地方税费征收保障工作进行检查、考核和通报。考核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有关部门和单位履行税费保障职责情况;

(二)有关部门和单位涉税涉费信息传递情况;

(三)受托代征税款的单位代征税款情况;

(四)有关部门和单位作为扣缴义务人的税款扣缴情况。

第十九条 对在地方税费征收保障工作中工作得力、成绩突出、按规定及时、全面、准确提供涉税涉费信息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应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条 地方税费保障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通报批评:

(一)领导不重视、措施不得力,没有落实专人负责的;

(二)不按规定向地税部门提供有关涉税涉费信息资料或涉税涉费信息内容严重失真、时间滞后,导致控管不力、税款流失的;

(三)在资格审查、登记手续、年审审验、证件发放等工作中不按规定程序办理,导致国家税费收入流失的;

(四)未按规定代征、扣缴税(费)款,造成税(费)款严重流失的。

有上述(二)、(三)、(四)情况的,除对部门或单位通报批评外,年终目标考核时,对履职情况纳入考核项目进行评分。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规定地方税费保障部门按月传递信息的,应当于次月5日前传递;按季传递信息的,应于每季度终了15日内传递;按年度传递数据的应于年度终了30日内传递。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2 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推荐阅读:

2013年元旦执行新房贷利息 贷款月供少333元

孝感|全洲盛世城 2013年福满全洲·财神赐福

汉川楼盘|永和安·新汉都9号楼认筹1万抵2万

孝感|中建国际花园高层认筹进行中 2万抵7万

安陆|丰达国际城诚意登记中 开盘认购享折扣

免责声明:凡注明“来源:房天下”的所有文字图片等资料,版权均属房天下所有,转载请注明出处;文章内容仅供参考,不构成投资建议;文中所涉面积,如无特殊说明,均为建筑面积;文中出现的图片仅供参考,以售楼处实际情况为准。

房天下APP优惠多,速度快

买好房,就上房天下fang.com

文明上网理性发言精彩评论

亲,登陆后才可发表评论哦~,立即登录

发布已输入0/200

相关知识更多>>
新闻聚合换一换
关于我们网站合作联系我们招聘信息房天下家族网站地图意见反馈手机房天下开放平台服务声明加盟房天下
Copyright © 北京搜房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Beijing SouFun Science&Technology Development Co.,Ltd 版权所有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400-153-3010 举报邮箱:jubao@fang.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