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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孝感市地方税费征收保障 实施政策规定

房地产门户房天下  2013-01-01 10:57

对于孝感市地方税费征收保障实施政策新办法有以下几条:

条为加强全市地方税费征收管理,保障地方税费及时足额入库,维护纳税人、缴费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湖北省地方税费征收保障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地方税费征收保障,是指地方税务机关(以下简称地税机关)以及有关部门、单位根据地方税费征缴的特点和要求,为保障地方税费收入及时、足额入库所采取的监管、协助等措施的总称。

第三条 地方税费征收保障应遵循依法、协作、服务、便捷的原则,以信息共享、协作办税、强化考核等方式,确保税费及时足额入库。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地方税费征收工作的领导,成立以政府为主导、各相关部门和单位参与的地方税费征收保障协调领导小组,负责地方税费征收保障的组织、协调工作。

第五条 各级发展和改革、财政、公安、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建设、规划、招投标管理、国土资源、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交通运输、教育、科技、卫生、审计、环保、国资、物价、统计、工商、质监、残联等部门、单位(以下简称地方税费保障部门)要大力支持、协助地税机关依法履行职责,依法开展税费征收工作。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建立健全税费保障电子政务平台,积极支持地方税费征收信息化建设,实现涉税涉费信息采集的实时传递和信息共享。

地方税费征收保障部门应与地税机关建立信息交换与共享制度,逐步建立信息资料的网上传递机制,并明确专人对口联系,按时传递涉税涉费信息。涉税涉费信息传递包括书面、磁盘或网络等形式。涉税涉费信息的提供范围、具体方式、格式要求等,由地税机关与地方税费征收保障部门协商确定。

地税机关对地方税费征收保障部门提供的涉税涉费信息应科学分析、综合利用,不得用于税费征收管理之外的其他用途,并定期向地方税费征收保障部门通报所提供的涉税涉费信息利用情况。

第七条 财政部门在编制、调整地方税费收入预算草案时,应听取同级地税机关的意见,并按照现行财政体制的规定和省、市人民政府有关地方税费征收经费政策的要求,将地方税费征收经费纳

入财政预算,并将地税机关支付的代征手续费据实予以拨付。

财政部门应按月向地税机关传递财政工资统发单位的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税款信息。

第八条 公安机关应加大打击伪造、变造、贩卖假发票及利用假发票进行犯罪的力度,依法查处偷税、逃税、抗税等违法犯罪行为,维护正常的税收秩序。对地税机关在查处涉税违法行为中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应及时立案侦查。要加大对妨碍税收征管公务的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

公安机关应为地税机关查询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身份证号码、暂住人口居住、境外人员出入境及其他与税费相关的信息提供方便与协助,并按季度向地税机关传递外籍人员出入境、流动等信息;纳税人欠缴税款达到一定标准,出境前未结清税款、滞纳金又不能提供纳税担保的,经地税机关核实后,公安机关应依法阻止纳税人(法定代表人)出国离境。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积极协助地税机关依法征收车辆相关税收,在车辆登记、年检场所为地税机关提供办公场所,方便纳税人及时缴纳税款;在办理车辆登记注册、年检时,对不能提供车辆完税证明或免税证明的,暂缓办理年检手续,并将情况及时向地税机关通报,并按季度向地税机关传递机动车辆注册登记信息。

第九条 工商部门应按月向地税机关传递工商经营户开业、变更、注销、吊销登记等信息,并按季度传递个人或企业股权变更登记信息。

第十条 发展和改革部门应按月向地税机关传递其审批、核准、备案建设项目的项目名称、项目地址、项目投资额度、批准文号、批准时间、项目建设单位名称等信息。

第十一条 规划、建设、招投标管理、国土资源、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等部门应与地税机关建立畅通的信息交换通道,确保地税机关全面、动态地掌握建筑业、房地产行业的税源信息:

(一)规划部门应按月向地税机关通报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信息;

(二)建设、招投标管理等部门应按季度向地税机关通报建设项目及其招投标、建设工程施工许可、竣工验收工程项目等信息,包括招投标工程名称、施工单位、工程造价、建设面积等情况和工程基础、主体、竣工验收等方面的信息;

(三)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手续及补缴土地出让金时,必须坚持“先税后证”的原则,对未取得地税机关契税完(免)税证明的,不予办理土地权属变更手续;

对获准占用耕地(包括临时占地)的单位、个人,在通知单位或者个人办理占用耕地手续时,应当同时通知耕地所在地地税机关,并凭耕地占用税完(免)税凭证和其他有关文件发放建设用地批准文书;并按月向地税机关通报招、拍、挂及出让、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相关信息;

(四)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部门在办理房屋产权手续时,必须坚持“先税后证”的原则,对未取得地税机关完(免)税证明的,不得办理产权手续;并按月向地税机关通报房屋所有权初始、转移、变更、注销等登记与交易信息以及二手房市场交易价格信息,按季度传递《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审批、商品房登记备案和销售信息以及房产交易、房屋租赁登记备案信息。

第十二条 下列地方税费保障部门应当定期将涉税涉费信息通报给同级地税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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